今年六五環境日的主題為“美麗中國我先行”,旨在深入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展示全國各地推進美麗中國先行區建設的實踐成果并倡議社會公眾積極行動,投身美麗中國建設。讓我們一起學習《環境保護法》知識,共同保護綠色家園。
一、鼓勵使用環保產品和再生產品

保護環境,人人有責。《環境保護法》全面貫徹了人人參與環保的理念,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每個人都是解決環境問題的參與者、貢獻者。國家鼓勵和引導公眾改變不合理的消費方式,盡量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延長消費品的使用壽命,減少廢棄的產生。
《環境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采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二、嚴格保護生態保護紅線區域
生態保護紅線是保障和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底線和生命線,具有特殊重要生態功能。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并實施嚴格保護,將為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奠定堅實基礎,為子孫后代留下金山銀山。

《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三、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污染問題是人類社會面臨的主要環境問題,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是環境主要的污染者,因而也是環境保護法重點規范的對象。所有的排污企業都應該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要求,接受法律的約束,對于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應當進行淘汰。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或者轉移、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四、公民享有監督環境保護等權利
《環境保護法》引導老百姓參與、監督環境保護工作,賦予了民眾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這也意味著,環保部門必須向社會公布對污染源的監測結果,接受全社會的監督。

《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五、對拒不改正的排污企業實施按日計罰
針對環保領域企業違法成本低的問題,《環境保護法》提出“按日計罰”等執法手段。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進一步提高了環境保護違法成本。

《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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